2015年4月9日,中共中央、國務院發布了《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》,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認可了勞務承攬、勞務外包的用工形式。
在該文件的第四部分《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》的(八)“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”中寫道:“…….依法加強對勞務派遣的監管,規范非全日制、勞務承攬、勞務外包用工和企業裁員行為”。此前,包括勞動合同法在內,對勞務派遣,非全制用工和企業裁員有明確的規定,而“勞務承攬、勞務外包用工”則是首次在國家級文件中出現。
有專家指出,這一規定至少傳遞了以下三個信息:
一是國家認可勞務承攬、勞務外包用工是企業合法的勞動用工形式;二是勞務承攬、勞務外包用工作為一種新型的用工形式,國家還沒有具體法律法規作規定,允許企業在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進行探索;三是勞務承攬、勞務外包用工應當規范開展,要遵守勞動法、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,尤其要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,并可能在條件成熟時出臺相應的規范性文件。
因此,瑞通公司開展的勞務承攬用工業務是有依據、有空間、有市場的。